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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曹a,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7日被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起,被告人曹a租赁本市闵行区X镇农宅,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并放置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0年5月6日16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曹a当场抓获,并查获游戏机l2台及赌资人民币341元。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a、闻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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