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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袁某某诉杜某甲、杜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身份同原告袁某某)。

原告袁某某,女。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步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甲,男。

被告杜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杜某甲(身份同被告杜某甲)。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应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某某、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步某某,被告杜某甲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某某、袁某某诉称,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杜某甲将原告袁某某户口迁至本市X路被告杜某甲房屋处,原告袁某某所得动迁款50%归被告杜某甲。2008年3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但未将属于两原告的拆迁安置款交付,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两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各221,340.5元。

被告杜某甲、杜某乙辩称,本市X路拆迁的房屋是被告杜某甲单位分配给被告杜某甲使用的,拆迁的时候,两原告在该处并无户籍,他们应当并无拆迁安置费用,如果有,他们最多也仅仅是每人6-10万元的照顾补偿而已,并且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的时候,被告杜某甲已经支付了1.5万元作为补偿。综上,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母女,两被告系父女。2007年2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11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约定,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房屋如拆迁,原告袁某某所得动迁款份额中,50%归被告杜某甲;如果实物分房,原告袁某某则得按动迁办规定的原告袁某某所得之50%,其余归被告杜某甲。2008年3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

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被告杜某甲,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结婚前,被告杜某甲即已承租该房。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婚后亦未居住于此。2007年12月27日,被告杜某甲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确定原、被告均为本次拆迁安置对象,本次拆迁补偿总额为885,362元(补偿安置款265,477.77元、按口径补贴438,085.23元、特殊情况补贴2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高层房补贴33,549元、奖励费80,000元、速迁费40,000元、空调400元、装修费7,350元),其中694,464.3元用于购买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两被告,剩余190,897.7元由被告杜某甲具领。

审理中,本院就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房屋拆迁事宜向该房屋拆迁公司调查,该公司表示补偿安置款、按口径补贴、搬家补助费、奖励费、速迁费属拆迁安置对象,特殊情况补贴属被告杜某甲,空调属空调所有人,装修费属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房屋具体装修人,高层房补贴属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权利人。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补偿安置审批报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离婚证、婚后协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本院确认原、被告皆为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房屋安置对象。根据拆迁公司的答复,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补偿安置款265,477.77元、按口径补贴438,085.23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奖励费80,000元、速迁费40,000元,合计824,063元属原、被告共同共有。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上述安置补偿款应均等分配,故两原告应各享有206,015.75元。但根据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的婚后协议,原告袁某某的份额中50%应属被告杜某甲,故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袁某某的拆迁安置费为103,007.88元,返还原告卫某某的拆迁安置费为206,015.75元。原告称该婚后协议并未生效,被告称就拆迁安置款双方已在离婚时处分,均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甲、杜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卫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06,015.75元;

二、被告杜某甲、杜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03,007.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40元,由原告袁某某、卫某某负担2,382元,被告杜某甲、杜某乙负担5,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骏

审判员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王柏诚

书记员黄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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