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1969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海市闵行区X镇x号;因盗窃于2004年6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a窜至本市闵行区X镇x号X楼北面方a租住的房间,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门挂锁入室,窃得人民币20元后被朱a扭获,张在逃逸过程中,致朱的左小趾近节趾骨撕脱性骨折。
2008年4月10日,被告人张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张a退缴赃款人民币20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方a的陈述,证人朱a、龚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破坏性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