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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浏阳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209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路X号,工商注册号x(2-2)。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湛,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浏阳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路农贸市场,工商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浏阳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浏建公司承建华隆公司开发的华龙大厦的建设工程项目,并设立了浏阳市华龙大厦工程项目部。杨某系长沙市芙蓉区广隆石材经营部(又名长某广东广隆石业)的个体经营业主。2007年7月26日,浏阳市华龙大厦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乙方长沙市芙蓉区广隆石材经营部就华龙大厦裙楼外墙石材供应及安装的有关事项签订了《石材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货到工地甲方派人验收,并支付货款总额的30%,安装完工付至工程货款的80%,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到总额的95%,剩余5%6个月内付清;乙方必须在2007年9月20日前全部完工,完工3日内甲方必须验收完毕;如乙方延期完工按每天2000元支付架子租金,并承担总货款2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造成除外)在工程款内扣除,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支付欠款总额的2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利息。华隆公司作为发包方在以上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工程于2007年10月31日完工。施工过程中,应华隆公司的要求,长沙市芙蓉区广隆石材经营部对工程进行了增补。2007年11月7日,经双方核算,浏建公司应付杨某工程款x.05元。浏建公司已付x元,尚欠x.05元。双方因浏建公司拖欠工程款而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向杨某支付现金x元;

二、如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每逾期1日x元的标准向杨某额外支付赔偿金;

三、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6377元,由杨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3.5元,由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经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志维

审判员刘解放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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