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与杨某乙兑现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又名杨X),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乙兑现协议纠纷一案中,作出(2004)咸民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4)咸民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张某某与杨某乙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欧美亚健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小平

审判员张继飞

审判员罗建强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家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