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葛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擦院。

被告人葛某,女,46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葛某将1包毒品老黄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韩某甲、韩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二人购买后将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禁毒)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葛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5月25日起到2010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小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