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金都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立民二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