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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长月诉辰溪县邮政局、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米长月诉被告辰溪县邮政局、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辰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将本案移送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鹤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本案后认为,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不应移送,因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辰溪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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