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瑞龙阁X室。
法定代表人方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芙民初字第1610-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本案的不动产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路华瑞电子商厦,在长沙市芙蓉区的辖区范围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胥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