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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骆某按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胡国文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唐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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