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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a诉被告郑a离婚后财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a,男。

被告郑a,女。

原告杜a与被告郑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a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9月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个人财产、个人债务由各人承担。应归原告所有的财物即酒40瓶、戒指1枚、照相机1台、骨灰盒2只现在被告处,故要求被告归还上述财产。

被告郑a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关系属实,但其未看到过原告所称的上述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a与被告郑a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9月13日经上海市黄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儿子的抚育、坐落于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等。2010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酒等财产。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1份、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被告离婚时,约定除房屋以外的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虽称应归其所有的酒、戒指、照相机、骨灰盒在被告处,但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酒等财产,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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