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
被告施X。
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诉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XX。原、被告婚后多年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双方缺少沟通、缺乏信任,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曾于2009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与被告施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X得共同财产雪佛兰轿车1辆(车辆型号:X,牌照号:X);
三、原告黄X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被告施X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