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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厂诉刘某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柴xx,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xx,男,上海xx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冯xx(系被告之妻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厂(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刘xx(以下简称被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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