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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某甲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全意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商某乙,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全意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先羽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张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商某甲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商某甲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某甲负担。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辉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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