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商某乙,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全意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先羽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张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商某甲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商某甲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某甲负担。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辉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