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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卓某某、平顶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再终字第15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某,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卓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辽,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某某与卓某某、平顶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先由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后贾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6)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对该案复查后作出(2008)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再审审理中,申诉人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诉及原审起诉,并自愿负担原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贾某某撤回原审起诉及再审申诉。

原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喜堂

审判员尹晓雯

审判员段励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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