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不久即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倪X与被告陈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倪X自愿补偿被告陈X人民币2,000元(该款已当庭给付);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2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