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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曹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曹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作出(2009)新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曹某某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赵某某2400元。逾期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无纠纷。

一审诉讼费50元,由赵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曹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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