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曹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作出(2009)新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曹某某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赵某某2400元。逾期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无纠纷。
一审诉讼费50元,由赵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曹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