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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府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市大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9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府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经理。

住所地:商丘市X路中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大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X街北段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府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张丽

代审判员苏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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