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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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韩某孝、张某乙犯绑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文县人,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9年8月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8月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韩某孝、张某乙犯绑架罪,于200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媛媛、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来到靖边找到韩某某,二人均因为没有钱花,便商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后因想找一个开车的,韩某某便找来张某乙,三人便一起密谋绑架他人。从2009年7月28日开始,三被告人便在靖边县城内寻找合适的绑架对象,到2009年7月31日晚上8时许,三被告人由张某乙驾驶租来的陕x捷达小汽车窜至靖边县X路,见双某某一人行走在长庆路艺龙门窗有限责任某司北侧的土路上,周围并没有人,于是被告人张某乙把车头调转,韩某某下车把双某某抱起放到车的后座上,张某甲、韩某某在车后面坐在双某某的两边。到了当晚9点多三被告人将双某某控制在靖边县X乡樊家洼墩山上,韩某某问双某某后得知其父亲双某的手机号码为x,张某甲、韩某某便不断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x)给双某打电话、发短信索要赎金60万元,还威胁双某如果不给钱就把双某某弄死,并提供了五张银行卡号码,让双某往卡里打钱。2009年8月1日双某给帐号为x(户名为任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打了2万元,并给韩某某打电话说他往卡里打了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用手机查了银行账号后发现卡上汇进2万元,于是当天下午7点多,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把双某某从樊家洼墩山带至靖边县X乡,藏在天赐湾乡X村崔国雄的旧窑洞内,三人商量由张某甲、张某乙看管双某某,韩某某驾驶陕x小轿车去安塞县取款,准备把钱取上以后带双某某一起去甘肃省。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天赐湾乡X村崔国雄的旧窑洞内将人质双某某成功解救,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另一被告人韩某某在安塞县工商银行取完钱返回崔国雄的旧窑洞时被现场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受害人双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发还笔录、查询存款及汇款通知书、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手机通话详单、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销售发票及租赁合同、租车发票、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来到靖边找到韩某某,二人因没有钱花,便商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后因想找一个开车的,韩某某便找来张某乙,三人一起密谋绑架他人。2009年7月22日韩某某和张某乙租了一辆陕x捷达小汽车,从7月28日开始三被告人便在靖边县城内寻找合适的绑架对象,7月31日晚上8时许,三被告人由张某乙驾驶陕x窜至靖边县X路,见双某某一人行走在长庆路艺龙门窗有限责任某司北侧的土路上,四周无人,被告人张某乙调转车头,韩某某下车把双某某抱起放到车的后座上,张某甲、韩某某坐到双某某的两边。当晚9点多三被告人将双某某控制到靖边县X乡樊家洼墩山上,韩某某问双某某得知其父亲双某的手机号码为x,张某甲、韩某某便不断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x)给双某打电话、发短信索要赎金60万元,还威胁双某如果不给钱就把双某某弄死,并提供了五张银行卡号码,让双某往卡里打钱。2009年8月1日双某给帐号为x(户名为任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打了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用手机查了银行账号后发现卡上汇进2万元,当天下午7点多,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把双某某从樊家洼墩山带至靖边县X乡,藏在天赐湾乡X村崔国雄的旧窑洞内,三人商量由张某甲、张某乙看管双某某,韩某某驾驶陕x小轿车去安塞县取款,准备把钱取上以后带双某某一起去甘肃省。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天赐湾乡X村崔国雄的旧窑洞内将人质双某某成功解救,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另一被告人韩某某在安塞县工商银行取完钱返回崔国雄的旧窑洞时被现场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份,他和韩某某在延安一网吧上网时商量绑架弄点钱,6月26日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来靖边,6月27日他到靖边和韩某某住到禾嘉宾馆商量绑架的事,他俩感觉两个人不够,6月28日韩某某叫来自己的姑舅张某乙,他们三人在轻工巷的一个招待所住了十几天,7月22日他们三人为了绑架在靖边县城一个租赁公司用张某乙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捷达车,由韩某某担保,他出了2000元押金,每天租金230元,7月27日由张某乙驾驶该车他们三人在双某场开始寻找目标10岁左右的男孩,7月31日晚7点多,他们三人开车到双某场村X路上,看见一个10岁左右的小男孩滑板车滑到一条土路上,张某乙将车开到小男孩跟前,韩某某下车将小男孩抱到车后座上,放到他和韩某某中间,他俩问小男孩叫什么名字,是不是双某场老户,还问了小男孩父亲的名字和电话,小男孩告诉了他们自己父亲的名字和手机号,他就用他的手机插上张某乙在吴起办的卡给双某打电话让拿来60万元赎双某虎,后张某乙将车开到一座山上,他们都在车里坐着,韩某某给双某发了一些恐吓的短信。8月1日上午,他们给双某发信息、打电话说如果不给打钱,后果自负,意思是把小男孩弄死,双某说没有那么多钱,最后搞成30万元,限三天内凑够,让先打10万元,当时给双某打电话时他们威胁小男孩不哭就打了,小男孩就配合的哭了,他给发短信说下午5点不打钱就剁双某虎的胳膊,韩某某把银行账号用短信发给了双某,银行卡是他用捡来的任某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行卡、一张工行卡和一张邮政卡,他现在拿一张卡,其余的韩某某拿着了。下午4点50分左右,双某给他们汇来2万元,他们带双某虎到山下的一个窑洞,他和张某乙带双某虎躲进土窑,韩某某开车去银行取钱,晚上12点多他们就被警察抓住了。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在打工时认识了张某甲,后因他俩都欠债,就说绑架人质敲诈勒索钱财还债,2009年6月份他跟张某甲商量绑架人,6月27日张某甲来到靖边商量好绑架人后,说缺一个开车的,他就找来他表哥张某乙,张某乙开始有些犹豫,经他们做工作后同意了,他们三人就开始寻找绑架的对象,7月31日20点左右在双某场转时,无意中碰到一个小男孩双某某一人抱着滑板车从长庆路X巷子里走,他下车走到双某某跟前,问双某某家住哪了,姓什么,这时张某乙将车头调转开到他跟前,他把双某某抱到车后座放到他和张某甲中间,张某甲让双某某不要叫,如果再叫就打了,双某某再没有叫,他们走到乔沟湾乡X村北面的山上,问了双某某父亲的电话,张某甲用手机(手机号是x)给双某某的父亲打电话说你儿子在我们手上,让准备60万元,不要报案,否则后果自负。31日晚上车在山上停着,他们都在车里待着,8月1日19时,张某甲和双某某父亲联系的谈成30万元,下午钱还没打过来,他就将手机的声音转变成女声和双某某的父亲联系的让打钱,并让双某某与父亲的通了三、四次电话,其中有两次双某某哭了,下午7点多,双某某开始肚子疼,他们走到天赐湾,在一个门市部买了一个杯子,还倒了一杯水,又买了些肚疼药给双某某吃了,到了206省道马宁村X路边的几孔废旧窑洞,张某甲和张某乙将双某某带到窑洞内藏好,他开车去安塞县城在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x元,返回张某甲藏身的地方,准备将双某某带上去甘肃省时被埋伏的警察给逮住了。他们绑架时带的两根细尼龙绳子是他买的,为了绑架用,带的刀子是他买的用来切西瓜了,手机卡是张某乙办的返乡卡,绑架时用的银行卡是张某乙弟弟张伟不知在哪捡的“任某某”的身份证,7月14日他们三人租了一辆陕x桑塔纳车到子长县,张某甲在农业银行的三个网点办了三张银联卡,工商、建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办了一张。

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底,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靖边禾嘉宾馆一房间,他去后韩某某和张某甲提出绑架弄点钱,他开始有些害怕,后来他俩又说他只开车就行了。7月9日他们三人到靖边县X街宇飞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桑塔纳4000,韩某某交了2000元押金,他们买了一张“百年好合”把车牌照粘住,在靖边县城寻找目标,但没有找到,他们三人开车来到子长县,张某甲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办了6张银行卡回到靖边。7月22日左右他和张某甲、韩某某又租了一辆深灰色的陕x捷达车,是用他的驾驶证和张某甲的身份证担保租的,每天租金260元,押金2000元,后他们三人在新伙场和双某场一带去了四、五天寻找绑架目标,他们知道那里住的人都有钱,7月31日晚8点多,他将车开到双某场路西的一个小巷口内见一个8-9岁的小男孩脚底踩着滑板车从长庆路X巷口进来了,周围没人,韩某某下车和那个小男孩说了几句话,他将车开到小男孩跟前,张某甲也下了车,两人将小孩抱到车后座中间,小男孩哭喊、挣扎,张某甲和韩某某控制着并说再喊往死打了,小男孩再没出声,他将车开到杨渠村山上,当晚9点他们问了小男孩父亲的名字和电话,小男孩说他叫双某某,张某甲就给小男孩的父亲打电话要钱,让先打过来10万元。8月1日早上张某甲又给小男孩的父亲打了几次电话,下午小男孩的父亲说往卡里打了2万元,晚上8点多他们将车开到天赐湾乡的几孔废旧窑洞跟前,韩某某开车去延安取钱,说取完钱回来接他们,他和张某甲带小男孩在窑洞里等了一个多小时,韩某某打电话说取了x元,让他们等着,过了三个小时他和张某甲就被公安人员抓住了,随后又将韩某某也抓住了。他们原来商量好,取上钱就将小男孩带上先去吴起,后去甘肃,然后继续勒索要钱。

4、证人双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31日下午7时许,他和他妻子肖春花带他儿子双某某在长庆路北段玩耍,大约8点多他妻子和他儿子往家走,他儿子有点拉肚子,在前面走着,离他妻子有三十多米远,他妻子拐进他家的土路巷时见他儿子的滑板车在路上扔着,人不见了,还以为是大便去了,回到家还不见他儿子,他们就出去找但没钱上。9点30分有个陌生号码x给他打通了,又挂机了,他给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个男的说他儿子在他们手上,让打来60万元赎他儿子,还让他不要报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随后他就到公安局报了案。他儿子被绑架后绑匪一共给他打了40多个电话,发了12条短信,大致内容就是让他给五个银行帐号(建行卡x、邮政卡x、工行卡x、农行卡x、农行卡x)里打钱,不让报警,否则就伤害他儿子。8月1日下午绑匪先让他打10万元,否则就要剁掉他儿子的胳膊,后他给绑匪往x卡里打了2万元,绑匪再没有给他打过电话。和他打电话的是两个人,一个是男的,另外一个声音是女声,但他的手机有“模音”功能,应该是绑匪故意把话意变成了女声。

5、受害人双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31日晚上8点多,他和他父母在他们家公路边玩滑板车时,他有点肚子疼,他就和他妈妈往家走,当时他妈妈在后面走着,他一个人滑滑板在前面走,走到他家巷口时,他肚子疼的不行了就蹲在路边大便,这时巷口停下一辆黑色小车,下来一个小伙问他小卖铺在哪了,他给指了一下,这个小伙把他嘴捂住抱起扔到车后座,车里有三个小伙,他们让他把头低下,给他头上盖了一件衣服,他感觉车走着了,路上他们问他爷爷、二爸、三爸干什么着了,还问他爸爸的手机号他给说了,他感觉走了好长时间车开到了一座山上,他就在车上睡着了,睡醒后那三个小伙给他吃了方便面,喝了一点水,然后给他蒙上衣服又开车往山下走,天黑时把他拉到一个洞内,一个人照着他,另外一个在洞外面看着了,还有一个人去取钱了,大约过了一小时左右警察来了把他救出去了。在山上时一个叫老二的在他头上扇了一打,老三说要杀他了,因为钱还没有打来,他和他爸爸通过四、五次电话,那天下雨时他在车上坐着,肚子疼时那些人还给他吃了两颗药。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6日左右,他和村里的双某在他家门口聊天,发现双某家的苜蓿地停着一辆黑灰色的车,车上没有牌照,他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在他们邻居双某家的墙上看了一下就走了,就在这几天那辆车经常在这里出现,7月27日他见是两个人,一个穿白上衣,另一个穿黑灰色短袖,两人在双某家附近转了一会,又到车上了,下午7点多车走了。7月31日下午6点多他见那辆车还在原来停过的地方站着,7点50几分听说邻居双某家的肖宝不见了。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8月1日下午天快黑了,就是你们带的这个人(指韩某某)到他在靖边县X乡开的门市部买了一个金时口杯和一件雨衣,还买了些吃的,并在他的门市部倒了一杯开水。

8、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8月1日晚上8点多,就是公安人员带

来的这个人(指韩某某)到他在靖边县X乡开的药铺买过肚疼药。

9、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四、五年前他办了一代身份证(号码是x),2007年3月份他办了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在前年冬天被人偷了,还被偷了一张建行卡。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22日,一个叫张某乙的人到他开的靖边恒瑞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了一辆陕x黑灰色捷达小轿车,担保人叫张某甲,两人都拿着身份证,张某乙还有驾驶证,当时还签订了租赁合同,给他押了2000元他就把车给租出去了。这辆车行驶证上是他的名字。

12、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9日,张某乙、韩某某在他们合伙开的靖边县宇飞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陕x黑色志骏车,租期为10天,押了1500元,至今车还没有归还回来,把他公司的车骗走了

1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指认靖边县X路艺龙门窗有限责任某司北边的土路上就是他们三人绑架小孩的作案现场。指认靖边县X乡X村樊家洼墩梁就是他们三人控制双某某的现场。指认靖边县X乡X村X国道旁的窑洞是他们藏双某某的现场。

14、提取笔录证实,从2009年7月31日21时35分至8月1日16时7分在双某的手机上提取到x手机卡上发送来的12条短信息。在张某甲身上提取到皮钱夹一个,内装农行卡两张(帐号是x、x),手机卡一张(卡号是x),张某甲的身份证一张。从韩某某身上提取到灰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棕色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x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两张(卡号是x、x),中国建设银行银联卡一张(卡号是x)、中国邮政储蓄银联卡一张(卡号是x)、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一张(卡号是x),以及任某某的身份证一张。在靖边县X乡X村提取到绑架车辆陕x黑色捷达小轿车一辆、白色尼龙绳两根、双某”牌菜刀一把、在张某乙身上提取到张某乙自己的银灰色“金鹏”直板手机一部。在王某宏处提取到韩某某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在双某处提取到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执单一张,户名任某某,帐号是x,时间是2009年8月1日。提取张某甲的手机一部(号码为x),并提取到该手机给x发送的四条短信,大致内容就是张某甲让双某快点把钱汇过来,要不然就要伤害双某某,收到的三条短信,主要内容就是双某说他没有报警。

14、发还笔录证实,发还王某某陕x捷达车一辆。发还双某人民币x元。

15、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姓名为任某某的于2009年7月10日在靖边工商银行办了一张卡,8月17日在建行办了一张卡,7月1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子长县分行开户x,7月10日开户卡号是x,8月1日存款2万元,8月1日分10次支取x元。

16、手机通话详单证实,2009年7月31日至8月1日x给x手机打过电话。

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乙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韩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张某甲生于X年X月X日,受害人双某某生于X年X月X日。

18、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详细信息、收据及租赁合同证实,2009年7月1日张某乙在闫建军开的靖边县宇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陕x志骏牌汽车。7月22日张某乙在靖边县恒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某司租了一辆陕x捷达车,担保人张某甲,押金2000元。

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双某某对10名男孩进行辨认,辨认出X号的韩某某、X号的张某甲、X号的张某乙就是绑架他的三个人,韩某某是把他抱上车的人,张某乙是开车的人,张某甲是给他爸打电话的人。

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绑架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共同策划并实施绑架,系本案主犯,对二被告人均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四、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卡号是x、x、)、中国建设银行银联卡一张(卡号是x)、中国邮政储蓄银联卡一张(卡号是x)、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一张(卡号是x)、诺基亚直板手机两部、黑色皮钱夹一个、任某某的身份证一张、白色尼龙绳两根、“双某”牌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曹珊霆

审判员吴学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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