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时代风帆大厦2—X室。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业清,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金圆玉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联金圆玉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4272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ОО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