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卞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原告陈x诉被告邵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69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4年,原、被告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被告之父邵yy名下。之后,邵yy及其妻子王xx先后因病去世。2010年8月19日,被告因继承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系争房屋的产权,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邵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系争房屋原是租赁公房,是被告的父亲邵yy单位增配的,当时的承租人是邵yy。1994年,邵yy用工龄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人是邵yy。后父母先后去世,被告通过向兄弟姐妹作经济补偿后,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现被告准备起诉离婚,只要原告同意离婚,被告就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各半所有。目前系争房屋由原告一人居住,被告在外借房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与被告邵xx系夫妻。系争房屋原为被告父亲邵yy增配得来的公有住房,租赁户名为邵yy。1995年1月,邵yy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邵yy,当时的同住人有被告之父邵yy、被告之母王xx、被告之兄邵子才。之后,被告父母均过世,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2010年8月19日,被告继承获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原告向其主张系争房屋产权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被告之兄邵xx表示,放弃其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信息、户籍证明、公证书、收据、关于转让房屋产权的协议书、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被告提供的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备忘录、公证书、房产证,本院调取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本户人员情况表等证据、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所得的系争房屋,不属于遗嘱或赠与合同归被告一人所有的财产。原、被告系夫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陈x与被告邵xx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陈x、被告邵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