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宏发货物运输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路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英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镇X路永标大厦三楼X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又名张某鹰),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元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略)。
资兴市宏发货物运输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英豪贸易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4年11月3日作出的(2004)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于200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英豪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党某某及张某某、党某某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x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袁懿
执行员李晓秋
执行员胡光生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