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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胡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胡某、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原告是他们的儿子。1978年末,因开挖川杨河,两被告的老房被拆除后,由村统一规划设计建造了两层楼房一上一下、北面的平顶房一间及南面场地前的平顶房一间。1991年,上述房屋制作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所有者登记在被告胡某名下。后于2008年经批准将北面的平顶一间加层为一上一下,形成现在的两层楼房二上二下(即南面一上一下和北面一上一下)和南面平顶房一间。现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请求对坐落于浦东新区X村X村X号两层楼房二上二下(即南面一上一下和北面一上一下)及南面的平顶房一间,合计建筑面积156平方米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其中,南面的平顶房一间计2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

被告胡某、顾某辩称,确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同意进行分家析产。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原告是他们的儿子。1978年末,因开挖川杨河,两被告的老房被拆除后,由村统一规划设计在(略)建造了两层楼房一上一下、北面的平顶房一间及南面场地前的平顶房一间。1991年,上述房屋制作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所有者登记在被告胡某名下。后于2008年经批准将北面的平顶一间加层为一上一下,形成现在的两层楼房二上二下(即南面一上一下和北面一上一下)和南面平顶房一间。现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分家析产。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房屋中南面平顶房一间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均归两被告所有。被告同意上述分割意见,但要求依法判决,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证明、住房面积认定确认表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本案中,系争的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并建造,属原、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主张分家析产,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只要求系争房屋中南面平顶房一间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均归两被告所有的分割意见,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两被告也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二队24丘两层楼房二上二下(即南面一上一下和北面一上一下)和南面平顶房一间,其中南面平顶房一间归原告胡某勇所有,其余房屋均归被告胡某、顾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9元,减半收取1,444.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正新

书记员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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