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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执字第21-1号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晓秋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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