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a,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a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田a驾驶沪x出租车至本市闵行区x镇x路、x路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牟a出售1包白色粉末(重0.43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从田a驾驶的出租车内查获9包白色粉末(重3.77克)。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牟a的0.43克和田a的3.77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该4.2克毒品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牟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a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共计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田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