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人孙某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孙某某、票据号码为x至x的2000股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某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张桃益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