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子郝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郝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