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被告陈XX。
被告陈XXX。
被告陈XXXX。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陈XX、陈XXX、陈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x(已于2008年1月29日死亡)与陆X(已于1995年10月2日死亡)夫妇生育子女4名,即本案原、被告。陈x、陆X的父母均先于陈x、陆X死亡。无其他继承人。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表示位于X村X号的平房3间(占地面积82平方米)为被继承人陈x、陆X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因原、被告对遗产继承协商未果,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X村清平X号的平房3间由原告陈X继承;
二、被告陈XX、陈XXX、陈XXXX自愿放弃对坐落于X号的平房3间的继承权;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