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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诉施某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施X。

被告施XX。

被告樊X。

被告施XXX。

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X诉被告施XX、施XXX、樊X、施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江X与前夫樊XX生育一子二女,即被告施X、施XX、樊X。樊XX亡故后,原告江X与施XXXX(已故)再婚,生育一女施XXX。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子女赡养。因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赡养事宜协商未果,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X、施XX、樊XXX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江X大米5公斤(于每月5日前给付一次);

二、被告施XXX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江X生活费人民币50元(于每季度底集中给付一次);

三、原告江X今后的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由被告施X、施XX、樊X、施XXX各承担四分之一;

四、原告江X今后住院期间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及护理材料费由被告施X、施XX、樊X、施XXX各承担四分之一;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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