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现住资兴市滕达小区。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曹某某所持有的湘x,发动机号:x的蓝色卡车一辆或冻结其银行存款x元,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曹某某所持有的湘x,发动机号:x的蓝色卡车一辆或冻结其银行存款x元。
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否则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曹某雄
执行员李晓秋
执行员黄聿亨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