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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XX,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本县X路小学教师,住本县X路小学校。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略)-X号。

被告谭XX,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向大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马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某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大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马梦恬。因原、被告婚前相识不久,没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2009年7月2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民政办理离婚登记,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的抚养由被告选择。

被告谭XX辩称:1、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一年半,婚后12年感情好,还生育女儿马梦恬,双方婚姻基础好。2、在婚后原、被告共同添加了一层楼房。3、婚后双方一直同食宿,从未分居生活过。4、原告离婚理由不成立,事实不充分,希望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6月13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马梦恬。在后来的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7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以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认为是当时赌气才签的,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协议签订后到开庭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认为双方曾签订过离婚协议,夫妻感情就已经破裂,但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不能简单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衡量清楚,人的感情问题会随着心情的好坏而波动,夫妻生活也不可能一凡风顺,难免也会吵嘴、赌气,且被告认为感情好,不同意离婚。所以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X的本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某珍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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