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负责人:黄某乙,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怀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向申请再审人张某某、蒋某某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张某某、蒋某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张某某、蒋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荣华
审判员向松柏
审判员曹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