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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贺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及子女抚育等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共同财产有大衣柜一个、双人皮床一张,“康佳”25寸电视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三件),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电脑桌一个,“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女儿王××随原告王某生活,抚育费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三、共同财产中大衣柜一个、双人皮床一张,“康佳”25寸电视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三件),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电脑桌一个归原告王某所有。“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被告贺某所有。

四、由原告王某付给被告贺某梅生活帮助费x元(当庭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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