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男。
委托代理人白耿彪,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XX,女.
委托代理人郭XX,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牛XX因与被告吕XX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8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耿彪和被告吕XX的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XX诉称,我与被告吕XX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2009年3月经双方协商办理离婚,当时位于涧西区X路南峰园小区X栋X单元X号房未分割,约定双方均有居住权。后因居住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单位领导多次调解无果,2010年6月22日,我再次回去居住时,发生争吵,被告吕XX召集多人对我进行殴打,110出警后才阻止,为避免以后因住房发生纠纷,无奈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分割该房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双方所有的房产。2、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吕XX辩称,1、请求法院查明原告是否在洛阳居住。2、被告也不在此居住,现在在涧西区X村X-X-X号居住。3、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09年10月22日发生纠纷,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将该房无条件的给女儿所有,协议内容共同将共有涧西区X路X-X-X号房屋给女儿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该协议已生效并且由女儿居住至今。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牛XX与被告吕XX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3月双方协商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涧西区X路南峰园小区X栋X单元X号住房双方共有,均有居住权。2009年10月22日,双方又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归女儿牛玉(X年X月X日出生)所有,并由牛玉一直居住至今。后因居住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单位领导多次调解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半。
另查明,2006年9月30日原告牛XX购房时与本单位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其中第三条规定:“乙方购房以自己家庭居住为目的,甲方不办理除乙方外的亲属之间的住房产权过户(乙方亡故情况除外)”。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09年10月22日签订协议将其所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牛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房屋在原、被告离婚时已交给其女儿牛玉,并由牛玉实际居住至今,因购房协议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牛XX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X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440元,由原告牛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继军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吕娜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