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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共同财产有:大衣柜2个、三个沙发1个、单人沙发4个、茶几2个、组合柜X组X件、长虹牌彩电21寸一台、25寸一台、写字台1个、落地风扇1个、双人木床1支。现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共同财产有:大衣柜2个、三个沙发1个、单人沙发4个、茶几2个、组合柜X组X件、长虹牌彩电21寸一台、25寸一台、写字台1个、落地风扇1个、双人木床1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双方家庭共同财产:大衣柜2个、三个沙发1

个、单人沙发4个、茶几2个、组合柜X组X件、长虹牌彩电21寸一台、25寸一台、写字台1个、落地风扇1个、双人木床1支均归原告韩某所有。各人衣服被褥,各归己有。

三、由原告韩某当庭付给被告何某生活帮助费x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向军

审判员周虎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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