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周某某担保,当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周某某担保,当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0年9月13日前一次付清,被告周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被告周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