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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嵩县X村莹石矿职工,住(略)。因涉嫌赌博犯罪2010年3月18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嵩县X村村王XX开的宾馆内,用麻将牌以“推豹子”的方法开设赌场五天之久,参赌人员上百人。

2、2009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XX(另案处理)、雷XX(已判刑)等人在嵩县X乡X村郭X家,用麻将牌以“推豹子”的方法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30人左右。

3、200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XX(另案处理)、雷XX、郭X心、郭X屹、王XX(此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木植街乡X村、竹林村、小木沟村开设赌场,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有专人负责看场、放哨、联络赌博场地、生活保障,并配备有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参赌人员100余人,非法营利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雷XX、郭X心、郭X屹、王XX供述,证人张XX、张X果、路X、孙XX、裴XX、王XX、方XX、郭XX、肖XX、牛XX、刘X、李XX、张XX、李XX、郭X、高XX、王小X、王要X、周XX、吴XX、贾XX、王X民、马XX、吕XX、刘XX、王X兴、赵XX、杨XX的证言及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赌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会民

审判员阎红军

审判员程长亮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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