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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成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出资3530元购买磁涧镇X村X户农民种于涧河滩边的杨树567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杨树全部留根伐掉,经林业技术鉴定,所伐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1.28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张XX、张XX、王XX、陈XX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于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567株,21.28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崔广献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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