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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宋某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

被告宋X。

第三人邱X。

第三人姚X。

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X。

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邱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宋X、第三人X、姚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徐琼花

代理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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