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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与被上诉人朱某丙等林业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朱某丙、朱某丁、朱某己、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古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叶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叶县林业局干部。

上诉人朱某甲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唐太赫,被上诉人朱某丙等十七人的诉讼代表人朱某丙、朱某丁、朱某己、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员赵海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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