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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浦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李XX。

原告浦X为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X、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X诉称,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则看在女儿的份上一直忍让。自2000年起,双方关系明显恶化,处事总是无法统一意见,争吵不断。争吵后又不能沟通,至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并因此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财产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李X辩称,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矛盾和争吵,且这些小的矛盾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2007年,双方经商量在上海购买房屋,说明夫妻关系尚好。原告虽于2010年6月20日搬离另行居住,但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为了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也为了女儿的利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31日生育女儿浦XX。原、被告婚后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6月20日,双方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养育女儿、共创家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信任,原、被告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浦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浦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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