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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芳与赵生保、李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a,男。

被告赵b,男,汉族。

被告李a,女,汉族。

原告赵a与被告赵b、李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a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被告赵b、李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a诉称,原告与赵b系姐弟关系。两被告之间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两被告因购买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言明到期归还本息53,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嗣后,两被告于2006年向原告归还了13,000元,2007年2月又归还了10,000元,至今尚欠30,000元。

2010年2月11日,两被告因感情纠纷,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诉讼中对上述债务未作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各自向原告归还欠款15,000元,合计30,000元。

被告赵b辩称,欠款属实,两被告当时为购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向原告借款,嗣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其于2006年归还了13,000元,2007年归还了10,000元。2007年2月、2007年5月、2008年10月原告均向其催讨过借款,其亦向李a进行了转达。现其愿意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元。

被告李a辩称,2004年3月两被告为购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确实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该借款已于2006年全部还清,此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借赵a钱款伍万元整,2006年10月前还清(期间利息叁仟元整),到期归还本息共计伍万叁仟元正(整);每年过年前还一次,累计到2006年10月底前还清。

嗣后,两被告于2006年向原告归还了13,000元,2007年归还了1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法庭审理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各归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a辩称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难以采信。至于被告李a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赵b在庭审中自认原告曾于2007年2月、5月及2008年10月向其催讨过借款,故原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亦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b、李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向原告赵a归还1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赵b、李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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