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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的承兑汇票无效(开户行:柘城县农行营业部,出票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伍拾万元),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海东

审判员王黎

审判员胡鹏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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