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的承兑汇票无效(开户行:柘城县农行营业部,出票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伍拾万元),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海东
审判员王黎
审判员胡鹏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