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诉被告杨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被告杨某私自在自己住房南面搭建了1间约4米×8米、有窗有顶的房子,房顶距离原告家的窗台只有110公分左右。每天当原告家人打开窗户时,见到的是脏、乱、差;下雨天雨点滴在彩钢板上,发出噪音;更主要的是原告家的防盗窗已失去了防盗作用。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故要求其拆除违章搭建。
被告杨某对擅自搭建的事实无异议,但希望和原告协商一个折衷的解决方案。
基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被告的违章搭建事实属实。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拆除违章搭建,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的违章搭建行为在景观、居住安全及噪音程度等方面,均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双方在协商其他合理方案不成的情况下,被告理应考虑相邻方的利益。原告坚持拆除违章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擅自搭建在其浦东新区X镇X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房外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