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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诉黄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顾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诉称,因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较少,导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对被告给予劝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黄XX辩称,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较好,被告对原告关爱有加,没有不良行为。双方仅因为经济产生小摩擦,现孩子尚小,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XX。近期,双方因为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夫妻关系因故失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双方能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彼此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相关爱,相信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原告生养女儿才2个月,女儿正处于哺乳期,被告应给予原告及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X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晔

书记员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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