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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民二初字93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42岁,(略)干部,住(略)。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52岁,(略)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后,久拖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辩称,借款是实,现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偿还。经查明,2007年2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率月息为3%。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因难为由,到今未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某在2009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樊某某10万元。2009年2月28日之前的利息,原告樊某某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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