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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资兴市碑记乡高桥村党冲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民二初字第142-1号

原告樊某某,又名樊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告资兴市X乡X村党冲组。

负责人谢某某,男,(略)组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乡X村党冲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资兴市X乡信用社(存款户名:樊某南)的存款x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资兴市X乡X村党冲组(存款户名:樊某南)在资兴市X乡信用社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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