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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刑二终字第12号侯某某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刑二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何某、刘某某、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桂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①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②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③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④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侯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判决书所认定事实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所认定的事实与证据间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桂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桂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某根

审判员段贤礼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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