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燕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X路飞亚达大厦5-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金城,北京市高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创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付明聪,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金城、李某,被告盛世创富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出版社诉称:北大出版社对《x.NET课程设计指导》(2008年1月第1版)一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版式设计权,北大出版社发现腾讯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x.x.com)上面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下载,盛世创富公司为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2010年5月1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大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及涉嫌侵权的图书下载进行了证据保全。代理人是从腾讯公司所属网站(//x.x.com)上面下载的涉案图书,腾讯公司所属网站上标注有声明:“该网络资源来自//cq2.x.com/x/x%x%20.NET%BF%CE%B3%CC%C9%E8%BC%C6%D6%B8%B5%BC.rar,旋窝(即腾讯公司所属网站)仅提供搜索服务”,但事实是:网址//cq2.x.com/x/x%x%20.NET%BF%CE%B3%CC%C9%E8%BC%C6%D6%B8%B5%BC.rar上根本没有涉案图书。腾讯公司是假借搜索链接提供侵权内容,涉案图书是由腾讯公司自己制作并存储在腾讯公司自己的服务器上。截止到取证时,涉案图书在腾讯公司所属网站上被非法传播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多之久。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一万元;2、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共计250元;3、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4、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明盛世创富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盛世创富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和(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图书相同,下载地址也完全相同,原告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版式设计权是一项很弱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让一家出版社制止其它出版社的侵权行为,版式设计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我公司运营//x.x.com网站,是为用户查找信息提供方便,我公司从未将资源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书在我公司服务器上。我公司的行为符合避风港原则,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盛世创富公司辩称:涉案电子书附带的著作权保护声明虽然涉及我公司网址,但原告不能证明该声明是我公司制作的。本案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7月1日,潘志红委托王某丰与北大出版社签定《图书出版合同》,授予北大出版社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涉案图书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潘志红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未授予北大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8年1月,北大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署名:“主编:潘志红、高群;副主编:洪慧华、沈翠华;主审:王某丰”。
北大出版社指控盛世创富公司制作了电子版涉案图书、腾讯公司假借搜索链接为名将电子版涉案图书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并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腾讯公司否认其将电子版涉案图书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也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北大出版社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美国《商业周刊》将腾讯公司列为2010年度全球科技企业第三名。
庭审过程中,北大出版社表示其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版式设计,包括“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主张保护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大出版社另曾就同一图书以同一理由起诉腾讯公司和盛世创富公司,即(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关于本案和(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的区别,北大出版社称:本案腾讯公司网站下载页面显示有来源网址,(2010)海民初字第x号案腾讯公司网站下载页面未显示来源网址,其它案情基本相同。腾讯公司认可上述事实,但认为北大出版社不应分别立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北大出版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授权委托书、涉案图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被告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已经以裁定驳回腾讯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该裁定现已生效,故对腾讯公司在庭审答辩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重复处理。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出版者自己使用其版式设计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结合版式设计的含义、用途和出版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
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有独创性的装帧设计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其权利归设计者享有。
庭审过程中,北大出版社表示其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版式设计,包括“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可见其主张的内容实际包括版式设计、装帧设计、图书内容三部分。原告称其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本身不属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装帧设计和图书内容可以构成作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相应权利。
综上,现有证据和现行法律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因此,对于本案涉及的其它问题,本院不再赘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代理审判员曹晓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