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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现学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蒋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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